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YCC)為罹癌後一次給付型的商品,疾病等待期90天、投保年齡0-70歲、可續保至85歲、保額限定10-500萬。為什麼「一次給付型」的商品現在會變成很重要呢?主要是因為癌症的治療方式有很大的改變,過去「住院一天理賠多少錢」的癌症險在現在已經不適用,因為住院天數減少,而承擔不起的其實是昂貴的標靶藥物,動輒上百萬,所以一次拿到一大筆錢,才是目前比較適合的癌症險,請參考下圖: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保障內容
- 初期癌症保險金─保額 5%
- 輕度癌症保險金─保額 15%
- 重度癌症保險金─保額 100%(會扣除已申領初期、輕度保險金)
-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保額 20%
- 須留意重度癌症保險金領完,契約就終止了,也就是說重度癌症想領到標靶治療保險金需要同時接受標靶藥物治療,才能同時申領重度及標靶治療之保險金。
初期癌症: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輕度癌症: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重度癌症:初期癌症及輕度癌症以外之癌症。
由於108年1月1日癌症定義標準化,癌症險定義如上所述,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的重度癌症部分定義為非屬上述十三項癌症。也就是說,現今癌症險是將重大疾病跟特定傷病的癌症部分抽取出來的商品,對於只想利用這類商品轉嫁癌症風險的保戶相對有利(癌症險在費率上低了一些)。你如果有留意七大重大疾病的相關定義就會發現,癌症部分算是相較容易理賠的項目。(請見附註)
市面上較常推薦的罹癌一次金商品
*台壽 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YCC)
*宏泰 真健康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FCA),最高保額120萬、另有特定癌症保險金50%、不扣除已領初期、輕度保險金。
*新光 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C2),最高保額500萬,但受限於主約保額,較常規劃為100萬、不扣除已領初期、輕度保險金。
*遠雄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XCD),屬療程型商品,但最高可投保6單位, 6單位罹癌一次金60萬、癌症住院7200+3600/日(3600為在家療養保險金)…等保障。
底下以YCC、FCA、C2保額100萬、XCD保額6單位作為比較基準,列出各商品保費走勢(至70歲)。
前期其實差異不大,到了後期台壽YCC保費漲幅空間較小,加上投保規則較不限制保額規劃,儘管重度癌症保險金會扣除已申領初期、輕度癌症保險金也無傷大雅,非常值得規劃的商品。另外,15歲以下的保戶規劃保額500萬,年繳2千不到,算是小孩癌症險之首選。
另外,近期開始流行的重大傷病險(領有重大傷病卡即理賠一次金,除外八大項),在癌症部分定義為「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也算是保戶規劃癌症一次金選擇之一,只是在40歲以下時投保,保費較癌症一次金高,加上商品的投保規則,想買高重大傷病保額可能沒這麼容易,重傷險及癌症一次金互相搭配會是較好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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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重度重大疾病險的七大疾病定義
一、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 分(含)以下者(肌力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二、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 氏的分期系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三、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 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
四、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 分(含)以下者(肌力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
五、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
六、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七、末期腎病變: 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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